山西省国学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社团名称:山西省国学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Shanxi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Studies(缩写SANS)。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本研究会是省内社会科学、历史、传媒、戏曲等领域专家、学者、国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学文化的研究,大力弘扬国学文化,传承国学精髓,推动国学文化健康发展,树立全社会热爱国学、融入国学,营造全社会国学文化传播的新热潮,推动山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事业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弘扬山西优秀传统文化,助力山西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联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社团的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98号11幢7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始终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探索研究山西省优秀传统,弘扬山西优秀传统文化;

(二)文化交流:宣传山西的历史文化,挖掘保护山西民间文化,民间艺术等,举办研讨会等进行文化交流;

(三)产业开发:挖掘开发具有山西独有文化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文化产品;

(四)书刊编辑:编辑文化艺术门类为主的书刊,画册;

(五)咨询服务:开办常设机构 及信息网站为产业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六)接受委托从事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本社团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关心山西省传统文化发展,在国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会员入社团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单位经营状况及法人资格情况(单位会员);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由本社团组织的信息、培训、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方面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优先并免费获得本团体提供的的报刊、相关信息资料和宣传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

(二)维护社团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完成和承担本社团委托办理的事项,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六)对社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在会员登记册上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社团的组织机构为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政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经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社团主要负责人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职责。

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六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十七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八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社团的日常活动;

2、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二十九 本社团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社团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2、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3、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4、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5、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 监事长职责:

1、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签署监事会文件;

4、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社团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六 本社团财务由社团秘书处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七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八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九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社团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十六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七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八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四十九 本章程经2024年2月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